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咸稅稽 罰 〔2021〕 14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逃避繳納稅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以上存在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guān)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敝?guī)定,對該企業(yè)少繳稅款874706.05元,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437353.03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0-26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總局咸陽市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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