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彩虹奧特姆(湖北)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2110069****732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7民初6631號 |
案號 | (2020)粵0307執(zhí)6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彩虹奧特姆(湖北)光電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深圳市寶佳麗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34244.5元;二、被告彩虹奧特姆(湖北)光電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深圳市寶佳麗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其中113014.5元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7年4月27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其中21230元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7年5月26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寶佳麗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92.5元(原告已預交3107元),由被告彩虹奧特姆(湖北)光電有限公司承擔,原告預交多余費用1614.5元由本院退回;本案保全費1191元(原告已預交), 由被告彩虹奧特姆(湖北)光電有限公司承擔。 備注:案件受理費1492.5(追繳)、保全費1191元(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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