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1010007****35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川0124民初510號 |
案號 | (2021)川0117執(zhí)16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反訴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反訴原告)成都西冶煒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1536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1536000元為基數(shù),以1536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本訴請求;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成都西冶煒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3566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8624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成都西冶煒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624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成都天麒科技有限公司承擔17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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