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元敦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30273176-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105民初4430號 |
案號 | (2019)蘇0105執(zhí)32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元翀商場有限公司、王雁、南京元敦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孔令俊、梁婕、張順英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代償款339.4萬元、擔保費15.6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分四部分組成:1、原告代元翀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歸還的借款利息10萬元,該部分違約金應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自2017年1月2日起算至該費用還清時止;2、原告代元翀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代償本金100萬元,利息9.8萬元,該部分違約金應以109.8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自2017年3月27日起算至實際還清時止;3、原告代元翀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代償本金200萬元,利息19.6萬元,該部分違約金應以219.6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自2017年3月27日起算至實際還清時止;4、擔保費違約金計算方法為:以擔保費15.6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5倍計算,自2016年3月24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元翀商場有限公司、王雁、南京元敦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孔令俊、梁婕、張順英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63738元。三、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就被告張順英質(zhì)押的其持有被告南京元翀商場有限公司價值408萬元人民幣數(shù)額的股權(quán)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二項債權(quán)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7064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900元,合計42964元,由南京元翀商場有限公司、王雁、南京元敦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孔令俊、梁婕、張順英負擔(此款由被告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以沖抵其預交的訴訟費用)。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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