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運政罰〔2021〕12100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21年1月14日14時20分,寧波市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存在違法嫌疑,于是立即示證檢查。經(jīng)檢查相關證件,并對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寇強制作詢問筆錄后證實: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經(jīng)營范圍是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被查時,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記錄書寫不規(guī)范,并無2020年11月29日以后的記錄;無法當場出示安全會議記錄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活動記錄;無法提供從業(yè)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一車一檔及一人一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存在代簽名的情況。因此,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二十五條,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chǎn)教育和培訓情況(處罰單位)。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25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聚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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