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翁惠春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913389-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園商初字第02556號 |
案號 | (2018)蘇0591執(zhí)32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宇晨紡織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墊款本金人民幣24990394.32元,并支付上述墊款截至2016年4月27日的罰息人民幣4862517.94元及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墊款本金中未付部分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二、被告蘇州宇晨紡織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支付律師費人民幣300426元; 三、被告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德科(蘇州)紡織有限公司、錢學新、李惠芳對被告蘇州宇晨紡織整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德科(蘇州)紡織有限公司、錢學新、李惠芳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蘇州宇晨紡織整理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1064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196064元,由被告蘇州宇晨紡織整理有限公司、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德科(蘇州)紡織有限公司、錢學新、李惠芳負擔(原告同意所預繳的訴訟費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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