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66****578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民終2847號 |
案號 | (2019)蘇0509執(zhí)79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2015)吳江商初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四項,即:“一、吳江李氏紡織品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吳江市吳越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3935936.45元,并償付相應代償利息損失(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3935936.4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6%計算);二、吳江李氏紡織品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吳江市吳越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20000元;四、駁回吳江市吳越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二、變更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2015)吳江商初字第1986號第三項為:“三、蘇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雄豐化纖有限公司、吳江市鳳平紡織品有限公司對吳江李氏紡織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吳江李氏紡織品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20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7202元,由吳江李氏紡織品有限公司、蘇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雄豐化纖有限公司、吳江市鳳平紡織品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4404元,由吳江市吳越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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