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地長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810****459L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11民初10100號 |
案號 | (2021)津0111執(zhí)7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地長泰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362.9元及利息100352.38元;支付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28362.9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收);二、駁回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755元、公告費260元、保全費5000元,以上合計22015元,原告承擔2500元,被告負擔19515元及鑒定費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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