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渝潼南市監(jiān)處字(2020)24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廣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07 |
決定機關 | 重慶市潼南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米照奎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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