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樂公(翁)行罰決字[2020]0184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興樂集團溫州浙高電氣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3日,位于樂清市翁垟街道的興樂集團溫州浙高電氣有限公司招用無證保安人員鄭**為公司保安,于2020年4月23日14時許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3 |
決定機關 | 樂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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