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觀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韋俊祥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509****110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505民初2682號 |
案號 | (2020)蘇0505執(zhí)12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觀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金玉堂裝飾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8166.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908166.27元為基數(shù),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存款利率為標準,自2020年4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如被告蘇州觀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原告有權就其施工的金城集團蘇南總部大樓1號樓1層大廳、2-19層的公區(qū)即公共電梯及衛(wèi)生間、-1、-2層電梯廳;2號樓的1、2、3、13、16層整層,4-12層、14、15、17層公15共電梯及公共衛(wèi)生間、-1層電梯廳室內裝飾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3908166.27元工程款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蘇州觀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金玉堂裝飾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7167.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37167.93元為基數(shù),以每日萬分之一為標準,自2020年4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四、如被告蘇州觀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原告有權就其施工的金城集團蘇南總部大樓1號樓18層辦公區(qū)域、2號樓17層辦公區(qū)域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1337167.93元工程款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五、被告蘇州觀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金玉堂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10萬元。上述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行:蘇州市新區(qū)農行商業(yè)街支行,賬號:622840040614976356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22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77226元,由原告自行負擔29405元,由被告負擔47821元。其中,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47821元,本院予以退還;被告應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47821元繳納16至本院(戶名: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6228400407194764662;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蘇州商業(yè)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鑒定費195004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拒不交納訴訟費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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