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三安監(jiān)罰〔2018〕2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17 |
決定機關 | 三門峽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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