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煙臺正天經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61366****679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魯0602民初8563號 |
案號 | (2022)魯0602執(zhí)18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煙臺元生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經本院償付給原告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墊款人民幣210519.65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貸款利率1.4倍、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4倍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分段計算的資本占用費,并由被告萊陽永康制藥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醫(yī)藥有限公司、被告魯虹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煙臺魯康經貿有限公司、被告煙臺眾耀經貿有限公司、被告煙臺正天經貿有限公司、被告曲宏偉承擔連帶責任;二、駁回原告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煙臺元生藥業(yè)有限公司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原告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并由被告萊陽永康制藥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醫(yī)藥有限公司、被告魯虹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煙臺魯康經貿有限公司、被告煙臺眾耀經貿有限公司、被告煙臺正天經貿有限公司、被告曲宏偉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5111元減半收取為2556元,由原告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27元,被告煙臺元生藥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229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額預交,故限被告煙臺元生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經逕付給原告2229元,并由被告萊陽永康制藥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醫(yī)藥有限公司、被告魯虹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煙臺魯康經貿有限公司、被告煙臺眾耀經貿有限公司、被告煙臺正天經貿有限公司、被告曲宏偉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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