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佛山市順德區(qū)五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658976-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佛順法民二初字第51號 |
案號 | (2018)粵0104執(zhí)恢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1、被告佛山市泰良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行清還融資貸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3年12月19日的利息670533.42元及相應夏爾了夯別以年利率7.88853%,8.58858%、7.87358%、7.87137%、7.87137%標準對利息321110.78元、95428.67元、87484.22元、83254.88元、83254.88元許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分別以10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為本金,分別按年利率7.88853%,8.58858%,7.87358%、7.87137%、7.87137%計算利息】;2、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行對位于廣州市越秀區(qū)東華西路永勝街11號2層的房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0150054125號)在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范圍內且以不超過所擔保的最高額本金21805000元及其相對應利息、罰息、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費用為限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對位于廣州市白云區(qū)黃石東路189號301房的房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1050033584號)在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范圍內且以不超過所擔保的最高額本金20005200元及其相對應利息、罰息、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費用為限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被告佛山市順德區(qū)五峰貿易有限公司、霍健文、龍劍紅、何嘉敬、關敏玲對被告佛山市泰良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5、本案受理費195652.6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200652.66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行負擔500元,由被告佛山市泰良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五峰貿易有限公司、霍健文、龍劍紅、何嘉敬、關敏玲連,帶負擔20015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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