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陜西關(guān)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61010422****493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陜0327民初448號 |
案號 | (2020)陜0327執(zhí)5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隴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隴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陜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楊忠平賠償張寶明醫(yī)療費133346.82元、繼續(xù)治療費9000元、清潔、護理用品費13047元(含定殘后的費用12000元)、誤工費20240元(184天×110元/天)、護理費322051元(79天×140元/天+105天×103元/天+37522元/年×10年×80%)、交通費2490.50元、鑒定費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60元(86天×60元/天)、營養(yǎng)費3000元(20元/天×150天)、殘疾賠償金246520元(12326元/年×20年×100%)、復印費1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807413.32元的80%,計645930.66元,除已墊付的100940元,其余544990.66元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上述費用的20%,計161482.66元由張寶明自負; 三、由陜西關(guān)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楊忠平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張寶明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60元,依法減半收取8280元,由原告張寶明負擔3530元(含超訴部分),被告陜西關(guān)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忠平共同負擔4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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