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向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067****266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221民初2191號 |
案號 | (2017)皖0221執(zhí)15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蕪湖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安徽理士電源技術有限公司貨款2783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安徽理士電源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69元,由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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