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86246-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104民初3060號 |
案號 | (2019)蘇0104執(zhí)34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漢府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34590.11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小企業(yè)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二、如被告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項判決主文所確定的債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漢府支行有權對被告翁凱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qū)秣陵街道雙龍大道1008號天秀灣花園19幢907室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登記債權數額1400000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閔桂芳對上述第一項判決主文確定的被告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漢府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4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3000元,由被告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翁凱、閔桂芳負擔(被告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翁凱、閔桂芳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已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漢府支行預交,被告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翁凱、閔桂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漢府支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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