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閔桂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8624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106民初4393號 |
案號 | (2018)蘇0106執(zhí)21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蘇神電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徽商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償還代償本金30142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二、如被告江蘇蘇神電力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項債務,原告江蘇徽商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就被告翁凱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寧區(qū)秣陵街道雙龍大道1008號天秀灣花園19幢907室房產(chǎn)進行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產(chǎn)所得價款在登記的債權數(shù)額260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江蘇寧晉電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蘇一通電力能源有限公司、閔桂芳、翁凱對上述(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蘇神電力能源有限公司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四、駁回原告江蘇徽商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60元,公告費6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6560元,由被告江蘇蘇神電力能源有限公司、南京二熱燃料有限公司、江蘇寧晉電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蘇一通電力能源有限公司、閔桂芳、翁凱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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