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津市河?xùn)|焦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永方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3193988-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一中民初字第9465號 |
案號 | 2014年一中執(zhí)字第003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3-24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臨汾市昱榮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貨款五千三百九十萬元及違約金(以二千二百一十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一千三百一十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止;以一千四百九十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止;以三千五百七十五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七月四日起至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止;以五千四百七十五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五千四百四十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以五千四百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以五千三百九十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上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中亞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臨汾市昱榮煤焦有限公司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中貨款部分的保證責任以四千二百五十萬元為限); 三、河津市河?xùn)|焦化有限公司對臨汾市昱榮煤焦有限公司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四千二百萬元及該款項自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的利息總額為限); 四、在中亞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河津市河?xùn)|焦化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quán)向臨汾市昱榮煤焦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臨汾市昱榮煤焦有限公司、河津市河?xùn)|焦化有限公司、中亞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十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四元,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一萬四千六百九十四元(已交納),由臨汾市昱榮煤焦有限公司、河津市河?xùn)|焦化有限公司、中亞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三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財產(chǎn)保全費五千元,由臨汾市昱榮煤焦有限公司、河津市河?xùn)|焦化有限公司、中亞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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