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646484-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1民初586號 |
案號 | (2018)遼01執(zhí)4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償付編號為3401190213000039號《盛京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幣借款展期合同》項下貸款本金7,400萬元; 二、被告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償付編號為3401190213000039號《盛京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幣借款展期合同》項下貸款本金7,400萬元的利息11,244,762.50元(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三、被告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償付編號為3401190213000039號《盛京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幣借款展期合同》項下貸款本金7,400萬元的違約金1,480萬元; 四、對于本判決第二、三項確定的利息(包括罰息、復利)違約金,被告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償付本金7,4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合計不超過貸款年利率24%計算; 五、對于本判決第一、二、三、四項確定的被告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被告遼寧先鋒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呂金祥、于海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了保證責任后的保證人,就其實際清償部分有權向債務人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3,667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遼寧先鋒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呂金祥、于海雪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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