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0]209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凱諾實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6年9月收到國家稅務總局徐州市銅山區(qū)稅務局確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發(fā)票代碼3200161130,發(fā)票號碼02980311,內容為電池片,金額881538.46元,稅額149861.54元。上述發(fā)票對應貨款未支付,但已于2016年9月認證抵扣,相應成本未結轉,但對應進項稅金未同步轉出。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應補繳增值稅149861.54元處55%罰款82423.85元,對應補繳城建稅10490.31元處55%罰款5769.67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17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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