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潮工商處字〔2016〕5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一)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td>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21 |
決定機關 |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斌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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