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新物種時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110MA****XJ7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311民初4604號 |
案號 | (2021)蘇1311執(zhí)18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杭州新物種時尚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支付86036.69元及違約金2830元(以43327.3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5月6日起計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32304.2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5月15日起計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10405.1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15日起計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合計88866.69元;二、被告嚴勇川對上述債務中的43327.35元及違約金1575元,合計44902.35元,承擔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5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減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負擔43元、被告杭州新物種時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