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633721-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鼓民初字第3491號 |
案號 | (2019)閩0923執(zhí)1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屏南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4890649.53元并支付利息、罰息及復利(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5年4月19日為959748.18元,此后的利息、復息按上述合同約定的標準計至被告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安市華益塑膠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織造有限公司、尤芳順、傅寶霞、陳魯華、陳良玉、尤衛(wèi)軍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南安市華益塑膠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織造有限公司、尤芳順、傅寶霞、陳魯華、陳良玉、尤衛(wèi)軍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16902元、公告費560元,均由八被告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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