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鄞市監(jiān)處〔2020〕77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和《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廣告,從輕處罰如下:1、沒收廣告費用3000元;2、罰款9000元。罰沒款合計12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23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舒放毅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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