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慶通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518956-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1971民初27617號 |
案號 | (2019)粵1971執(zhí)2245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1198607948】。一、被告賴建鐘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陳智廣歸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使用費400000和違約金(違約金以20000000為本金,按月利率2%,從2014年1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賴建鐘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陳智廣支付律師費30000元。三、被告廣東中遠匯能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東莞市中商燃氣有限公司、東莞市慶通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匯福源實業(yè)有限公司、賴建東、賴建紅、張靜對被告賴建鐘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7117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賴建鐘、廣東中遠匯能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東莞市中商燃氣有限公司、東莞市慶通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匯福源實業(yè)有限公司、賴建東、賴建紅、張靜負擔17178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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