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公路罰[2018]03(41)1096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世茂銅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8年10月23日,寧波世茂銅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C8997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K22+500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8年01月05日09時56分車號為浙BC8997的車輛行駛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K22+500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18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19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單位于2018年10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03(41)1096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海曙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0-23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海曙區(qū)公路管理段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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