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海柏力高供應鏈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馬小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5****366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02號 |
案號 | (2018)粵03執(zhí)102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原告浦發(fā)深圳分行本案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柏力高公司、馬小路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應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欠款本金人民幣52199260.89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和罰息:1.本金7809260.89的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以年利率6%計算,罰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9%計算(罰息月結一次,并按月計算復利);2.本金1200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6.16%計算,罰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9.24%計算(罰息月結一次,并按月計算復利);3.本金910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5.5%計算,罰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25%計算(罰息月結一次,并按月計算復利);4.本金1607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6.72%計算,罰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0.08%計算(罰息月結一次,并按月計算復利);5.本金560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5.8%計算,罰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7%計算(罰息月結一次,并按月計算復利);6.本金162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年利率6.16%計算,罰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9.24%計算(罰息月結一次,并按月計算復利); 二、被告何偉森、馬小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何偉森、馬小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應鏈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2871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應鏈有限公司、何偉森、馬小路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深圳市海柏力高供應鏈有限公司、何偉森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被告馬小路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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