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宿遷砥礪前行智能制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崔佩聚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931692-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291民初6934號 |
案號 | (2017)蘇0214執(zhí)7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山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蘇亞東朗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運輸代理費342365.89元,并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42365.8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付款利息,隨本結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36元,減半收取3218元(已由亞東朗升無錫分公司預交),由山億公司負擔(亞東朗升無錫分公司預交的訴訟費用由山億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山億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亞東朗升無錫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1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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