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131159****141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311民初2766號 |
案號 | (2021)蘇1311執(zhí)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宿遷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蘇源杰瑞科技有限公司代償款2785778元及利息(利息以2785778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15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蘇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曉芹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蘇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曉芹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宿遷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江蘇蘇源杰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864元,由被告宿遷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蘇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曉芹負擔(原告已預交,待被告履行義務時一并給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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