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123****142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11民初13294號 |
案號 | (2020)津0111執(zhí)14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天津市德天電力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68287元(含質(zhì)保金809600元)及利息302069元(以未付工程款315868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86921元+以未付質(zhì)保金8096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5148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3968287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收); 二、駁回天津市德天電力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9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6297元,由天津市德天電力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71元(已收訖),由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負擔25326元(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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