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名門地產(河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678297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京04民初313號 |
案號 | (2021)京04執(zhí)4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億元; 二、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利息90 082 191.78元; 三、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罰息(以2億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計算); 四、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復利(以3000萬元為基數(shù)的部分自2018年11月2日起計算,以60 082 191.78元為基數(shù)的部分自2020年11月2日起計算,均按年利率22.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 330 208.3元; 六、河南興達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宋金興、河南興達投資有限公司、名門地產(河南)有限公司各自就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五項確定的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對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所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河南興達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宋金興、河南興達投資有限公司、名門地產(河南)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七、駁回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 692 842元,由河南布魯思凱貿易有限公司、河南興達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宋金興、河南興達投資有限公司、名門地產(河南)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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