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寶之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102MA****XC7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湘1021民初39號 |
案號 | (2021)湘1021執(zhí)14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桂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桂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寶之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永興縣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履約保證金200 000元以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13 574.19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共計213 574.19元,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三倍計算至款項償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永興縣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67元,減半收取計4333.5元,由原告永興縣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負擔2449元,被告湖南寶之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88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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