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金柱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50075****180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魯1525民初1297號 |
案號 | (2021)魯1525執(zhí)30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冠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冠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金柱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申蘭太借款本金169007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457108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18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8081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7日,4886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7日,1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2日,1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9月15日,2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均按月利率1%計算至2021年1月1日,自2021年3月16日至借款返還日期間的利息,以1690075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申蘭太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00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金柱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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