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公(消)行罰決字〔2016〕00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馬鞍山紫元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海鹽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你單位馬鞍山紫元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海鹽分公司(地址:海鹽縣武原街道金泉公寓1號樓底層)所管理的紫元尚郡小區(qū)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僅一人值班),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馬鞍山紫元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海鹽分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交通銀行嘉興分行秀園支行分理處繳納罰款(嘉興市財政專戶賬號:334601000012015706357)。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嘉興市公安消防支隊 2016年10月28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0-28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公安消防支隊 |
法定代表人 | 張浩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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