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聚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14****74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1181民初9203號 |
案號 | (2020)蘇1181執(zhí)6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豐裕工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分行借款本金6440萬元并承擔截至2019年9月9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合計2666890.01元,并按合同約定承擔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承擔律師費11萬元;二、被告江蘇豐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天工集團有限公司、賈文郁、陳玉梅就第一項債務向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856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193567元,由被告江蘇豐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蘇豐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天工集團有限公司、賈文郁、陳玉梅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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