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聚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14****74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1102民初3257號 |
案號 | (2019)蘇1102執(zhí)20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新瑞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1313298.68元(截止2016年4月30日),合計51313298.68元;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二、被告江蘇天工集團有限公司、王禮根、朱今瀚、魏屹對本判決第一項給付義務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新瑞汽車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836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03666元。由被告江蘇新瑞汽車有限公司、江蘇天工集團有限公司、王禮根、朱今瀚、魏屹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賬號1104010829000140561)預交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在預交后三日內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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