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洋杰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MA****CN3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509民初11880號 |
案號 | (2021)蘇0509執(zhí)28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洋杰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市鑫哈精工機電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643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436.4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二、被告袁新平對被告蘇州洋杰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施翁洋對被告蘇州洋杰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吳江支行營業(yè)部,賬號:62284004071904060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7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80元,由被告蘇州洋杰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至本院(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吳江支行營業(yè)部,賬號:6228400406155883560)。原告蘇州市鑫哈精工機電有限公司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后退還。被告袁新平、被告施翁洋對被告蘇州洋杰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費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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