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方盛電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0467****293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204民初6420號 |
案號 | (2021)蘇1204執(zhí)恢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程曉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30000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蘇方盛電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8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蘇方盛電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程曉軍追償;三、被告錢忠軍、徐蕾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本金2130000元及部分逾期利息(以本金2130000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程曉軍追償;四、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如四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200元,依法減半收取27600元,由被告程曉軍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程曉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5200元(上訴法院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農(nóng)行泰州海陵支行,賬號:201101040058888)。代理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