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沃特體育用品江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455214-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17號 |
案號 | (2016)蘇1322執(zhí)81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2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蔡金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周建成借款本金999214.98元及利息(以999214.98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 二、被告沃特體育用品江蘇有限公司、沃特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劉進錦對被告蔡金輝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沃特體育用品江蘇有限公司、沃特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劉進錦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蔡金輝追償。 四、駁回原告周建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800元,由原告周建成負擔26900元,被告沃特體育用品江蘇有限公司、蔡金輝、沃特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劉進錦負擔26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3800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及賬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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