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外高橋油品儲運銷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3355931-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105民初10570號 |
案號 | (2021)蘇0105執(zhí)31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經(jīng)銷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外高橋油品儲運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海德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簽訂的《購貨合同》;二、被告上海外高橋油品儲運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經(jīng)銷有限公司貨款28235837.52元;三、被告上海外高橋油品儲運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經(jīng)銷有限公司違約金(以28235837.5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以13200000元為限);四、被告江蘇海德石化集團有限公司、黃幫義、江陳波對上海外高橋油品儲運銷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經(jīng)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54629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259929元,由被告上海外高橋油品儲運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海德石化集團有限公司、黃幫義、江陳波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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