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衛(wèi)公罰〔2021〕12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1^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衛(wèi)公罰〔2021〕127號被處罰人:浙江彩虹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7月19日對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浦沿街道彩虹城商鋪59號的你單位進行檢查,并委托浙江昊天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游泳池水和浸腳池池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查發(fā)現:1.你單位人工游泳場所處于營業(yè)狀態(tài),13:00-14:30是營業(yè)時間;2.現場抽查正在上崗的前臺從業(yè)人員陳某、游泳救生員廖某和劉某當場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根據以上情況,本機關以你單位涉嫌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為由,經審批依法于2021年7月21日予以立案調查。2021年7月29日,本機關收到浙江昊天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21071050):你單位游泳場所游泳池水1的游離性余氯為1.81mg/L,游泳池水2的游離性余氯為1.83mg/L,浸腳池池水1的游離性余氯為0.04mg/L,浸腳池池水2的游離性余氯為0.02mg/L,檢測結果不符合《公共場所衛(wèi)生指標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游泳池水游離性余氯0.3~1.0mg/L、浸腳池池水游離性余氯為5~10mg/L”的規(guī)定。現已查明:1.2021年7月19日,你單位存在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前臺從業(yè)人員陳某、游泳救生員廖某和劉某,共3名從業(yè)人員直接為顧客提供服務工作的事實;2.2021年7月19日,你單位人工游泳場所游泳池水1的游離性余氯為1.81mg/L,游泳池水2的游離性余氯為1.83mg/L,浸腳池池水1的游離性余氯為0.04mg/L,浸腳池池水2的游離性余氯為0.02mg/L,檢測結果不符合《公共場所衛(wèi)生指標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游泳池水游離性余氯0.3~1.0mg/L、浸腳池池水游離性余氯為5~10mg/L”規(guī)定。你單位已積極進行了整改。2021年9月10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杭衛(wèi)公罰告〔2021〕12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具體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行使陳述、申辯權利。1.2021年7月19日,你單位存在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3名從業(yè)人員直接為顧客提供服務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16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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