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消)行罰決字〔2020〕000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華潤新鴻基物業(yè)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華潤新鴻基物業(yè)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管理的萬象城L2層中庭連接區(qū)域設置移動式商鋪,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決定《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階次之規(guī)定,給予華潤新鴻基物業(yè)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吳山支行(帳號代碼: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0年1月2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2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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