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諸公(工)行罰決字[2018]1127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jīng)營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3月5日晚上21時48分許,旅客林某青來到諸暨念心湖酒店辦理登記住宿,諸暨念心湖酒店前臺登記人員何澤毅為林某青辦理了登記入住手續(xù),入住725房間?,F(xiàn)查明,諸暨念心湖酒店未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屬于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jīng)營。魏照芳作為諸暨念心湖酒店經(jīng)理,負有管理責任。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給予諸暨念心湖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3-07 |
決定機關 | 諸暨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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