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宜豐縣鑫仁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6092467****566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贛0924民初2102號 |
案號 | (2022)贛0924執(zhí)2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險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應償還原告江西宜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3686.19元,本息合計1083686.19 元(算至2021年9月14日止),并承擔從2021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按所欠本金為基數(shù),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二、被告宜豐縣鑫仁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羅險峰的本案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54元,由被告羅險峰、宜豐縣鑫仁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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