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九五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67****390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1972民初1451號 |
案號 | (2019)粵1972執(zhí)81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1621190602120】。限被告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償還貸款本金5352410.64元、利息6984.9元、罰息0元、復息0元(截至2018年11月30日);后續(xù)利息、罰息、復利按流貸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貸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限被告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支付律師費54524元;被告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朱要文對上述第一、第二項中被告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朱要文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對質物[被告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所產(chǎn)生的不少于98000000元應收賬款,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證明編號03044827000368007800]享有質權,并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的債權范圍內對該質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以不超過98000000元為限。本案收取訴訟費49698元,原告已預交,全部由四被告負擔。本案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全部由四被告負擔。如果被告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朱要文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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