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嘉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0185053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龍泉民初字第4390號民事調解書 |
案號 | (2016)川0112執(zhí)8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顯合飼料添加劑廠共同確認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顯合飼料添加劑廠共欠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19萬元、利息20萬元。被告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顯合飼料添加劑廠自2016年3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0萬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顯合飼料添加劑廠未按本協(xié)議第一條確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則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權宣布余下欠款提前到期,并且被告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顯合飼料添加劑廠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未付欠款總額的1.2%/月計算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 三、被告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顯合飼料添加劑廠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代理費用22萬元,此款在2016年3月25日前支付; 四、被告劉嘉林對本協(xié)議第一、二、三條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72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0728元。(此款原告已預交,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負擔728元。被告四川安都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顯合飼料添加劑廠負擔30000元,被告在2016年3月25日前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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