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海市監(jiān)罰字〔2021〕54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38.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02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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