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80068****227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遼0804民初3205號 |
案號 | (2021)遼0804執(zhí)29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遼寧豐華東方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分行借款本金10538760.45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4月7日為3692468.59元,自2020年4月7日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包括罰息、復利)。二、被告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孫榮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7三、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7187元,由被告遼寧豐華東方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孫榮廠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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