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80068****227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遼0803民初1306號 |
案號 | (2019)遼0803執(zhí)7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營口市西市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營口市西市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營口市環(huán)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營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yè)園支行支付700萬元。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以本金700萬元按月利率8.583333‰支付利息,并以上述計算的利息按月利率8.583333‰計算復利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從2018年3月29日益本金700萬元按月利率11.158333‰支付利息,并以上述計算的利息按月利率11.158333‰計算復利至付清時止(須扣除已付19999元)。 二、營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yè)園支行對被告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營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yè)園支行開立保證金賬戶賬號為568501000000040中70萬元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 三、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蓋州市金成客運旅游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金山、王鑫就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營口市環(huán)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蓋州市金成客運旅游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金山、王鑫承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00元,由被告營口市環(huán)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營口誠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蓋州市金成客運旅游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金山、王鑫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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